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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0-08-18 17:25 来源:青岛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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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专项整治的通知》(鲁民函〔2020〕93号),决定在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中开展规范化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近年来,我市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养老、公益、社会工作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但随着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一些社会服务机构出现了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管、重大事项不报告、信息公开不规范、法人治理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等问题,这些不规范和违规行为,严重阻碍了社会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服务机构的公信力,也直接关系到服务对象切身利益。开展此次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专项整治,是为了进一步增强社会服务机构的规范化水平,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作用。

二、整治时间和范围

专项整治时间从2020年8月开始,2021年1月结束;整治范围是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的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和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的社会服务机构。

三、整治内容

(一)党的建设。一是章程中是否载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二是是否按要求建立党组织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三是党组织是否发挥作用,履行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责任;四是是否落实组织生活制度。

(二)内部治理。一是章程的制定、修改和核准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二是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条件,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程序产生(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三是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理事会是否按时换届,是否按章程履行职权;四是是否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监事(监事会)是否发挥作用;五是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手续;六是是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七是登记住所与实际办公地址是否一致;八是是否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九是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资产财务管理。一是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二是是否开立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三是是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是否兼任出纳;四是财务收支、票据使用、资产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五是财产是否在举办者、捐赠人、负责人中分配,盈余是否分红;六是社会服务机构资产是否以借款、长期股权投资等形式被第三方长期占用;七是现有净资产是否低于开办资金。

(四)业务活动。一是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是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三是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经过批准;四是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五是重大业务活动是否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六是开展业务活动是否规范使用名称;七是是否存在擅自利用党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活动宣传、印发刊物等情况。

(五)信息公开。一是是否向社会公开章程以及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二是是否公开年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服务事项、运行情况和财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信息;三是是否公开接受和使用捐赠等有关情况;四是是否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四、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阶段(2020年8月-9月)。各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对照专项整治内容,重点针对自2019年以来的情况逐条逐项开展自查,做好相关表格和材料的填报。

(二)检查阶段(2020年10至11月)。市民政局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涉及意识形态、政治安全、服务弱势群体、生命健康类等重点领域和存在突出问题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查看,开展座谈,查阅资料,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要全程在场。现场检查的数量不低于直接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的5%。同时,按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整改阶段(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各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要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于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市民政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拒不接受检查、整改不到位和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将采取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全面彻底整改,并填写《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自查表》(见附件),于9月15日前与自查总结一并报市民政局。自查总结应包括自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报送材料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连同word版一并上报至指定邮箱(附后)。

(二)社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现场检查工作,指定现场负责人,并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对接,保证现场检查资料完整有效。

(三)各区(市)民政局要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区(市)实际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专项整治工作。11月13日前,上报专项整治中期进展情况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自查自纠总结,2020年11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中期进展情况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自查自纠总结。2021年1月15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

青岛市民政局

2020年8月10日

(联系人:董作鹏联系电话:85795538;

材料报送邮箱:qdsshzzglj@qd.shandong.cn)

附件: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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